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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王先生毕业后与某公司订立了为期四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两万元,2018年五月,由于个人原因,王先生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且王先生和公司之间不存在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的情况,那么公司还能够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该员工支付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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