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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刚成立,在工商局的登记是A股东担任法人占股49%,另一股东占股51%。但是,实际情况,还有另一个股东的存在,再AB股东的两个亲友的见证+签字画押的情况下签有一份出资跟占股的合作协议,并且列明A股东担任法人占股额34%,B股东占股额36%,C股东占股额30%,合作协议上清楚表明绝对禁止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绝对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现在公司经营上A继续用自己的方式揽私活,产生严重的意见分歧,继续合作下去只会加大股东的损失,BC提出注销公司,但是A股东兼法人不同意不配合注销公司,现在有什么方法可以注销公司并取出公司经营项目中放在某个公账上的项目保证金?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张慧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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