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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劳动工伤1个月前

突然收到一个法院的传票。看内容是2020年2月在我这买了一台电动车自行车的客户在2020年11月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的责任判定书是肇事双方同等责任。客户家属把我卖给客户的车拿去鉴定,重量75kg无脚踏,结论是我卖给他们的电动自行车是属于机动车。然后和厂家给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上的车辆参数重量<35Kg、有脚踏、与国家的电动自行车标准不符。来论证我存在误导客户购买不合标的电动自行车。事情有点莫名其妙,我正当卖车有给票,我有什么责任,对方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他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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