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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收到一个法院的传票。看内容是2020年2月在我这买了一台电动车自行车的客户在2020年11月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的责任判定书是肇事双方同等责任。客户家属把我卖给客户的车拿去鉴定,重量75kg无脚踏,结论是我卖给他们的电动自行车是属于机动车。然后和厂家给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上的车辆参数重量<35Kg、有脚踏、与国家的电动自行车标准不符。来论证我存在误导客户购买不合标的电动自行车。事情有点莫名其妙,我正当卖车有给票,我有什么责任,对方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他的主张
杨红山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
何承国律师,法学本科毕业,安徽定音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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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年始在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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