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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用工单位工作10年,但是我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按规定我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第1个问题:请问我可以和用工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是按法律规定必须得签还是看用工单位的意愿呢?第2个问题:在这里工作了10年,身体疲劳成疾,有以下病症:乙型肝炎,胃溃疡,足底筋膜炎,而且思想和精神状态不是很好。因为上述原因,所以在工作的时候我自行选择了比较舒适的工序岗位,领导以此为由克扣了我1000元的工资,还说年薪要少3~4万,理由是你比别人做的少,你的岗位舒适些,所以钱就必须少,但是我认为是因为我病了,身体不好,我才选择舒适岗位的,我认为他扣我的工资是不合理的,您认为我说的对吗?请给予劳动法律相关依据说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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