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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1月28号在农村信用社夫妻共同签字五户联保三年循环贷,同年7月份离婚,协议没有共同债务及存款,妻子带儿子抚养费自理。17年和18年丈夫每年还款再取信用社也从未通知过前妻,贷款也与前妻没有关系,用作他的公司和没结婚公开生活一起的女人开支。18年1月还款再取5月意外死亡。请问这种情况下前妻还对他的贷款有责任吗?
王玉兰律师 内蒙古-赤峰 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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