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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被劳动监察大队以不符事实的恶意拖欠员工工资报酬罪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关押我几个小时后叫我爱人去签了一份取保候审的保证书后,才把我放走。后我决定去向法院提起起诉状后,决定了开庭审理日期。在开庭前,劳动监察大队领导又通知我去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调解,建议我撤回诉讼。我没有撤回诉状。后如期开庭审理后,审判长打电话建议我撤回诉讼,不再迫究劳动监察大队对我的处罚决定,我当时并没下决定。后来今天劳动监察大队打电话通知我去签收了一份另立的处罚决定书。内容是撒销对我恶意拖欠拖欠潘华顺等10人的工资作出的55000元的处罚。继续执行对我违法收收员工10人的保证金罚款5500元的行政法决定。
请问,劳动监察大队的错误处罚后又来撤销以前的处罚决定,监察大队的错误处罚,就不负任何责任了吗?
付开勇律师 贵州-遵义 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罗广律师,湖南义剑所主任,省律协建房委副主任,市律协行业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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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服务热线182305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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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执业时间长达13年,主要擅长刑事,合同纠纷及企业顾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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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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