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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8年年底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于当时就交了三千多的契税,2020年底售房部告之我契税未缴,并产生滞纳金一千多元,因为时间长了我也忘了自已已缴过,就去税务部门又交了一次契税和滞纳金,前几天找东西把2020年底购房时缴的发票拿出来看才发现有2020年底已缴的契税发票,证明自已在2020年底已经缴过契税了。后来去税务部门退税款被告之只能退重复缴的税款,滞纳金不能退。想问一下这种情况该由谁负责,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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