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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单位要求集资最低1.5万元,我当时集资6.5万元,当时应的是一分五利息,可用了三年多一分利息没给,于2013年1月份返还本金,单位把我们的收据收上去,然后在财务科添的表,上面有本金、个人签名,还标明了未付利息。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该要回利息?
武家辉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法学与工学本科学历,中级经济师、注册招标师、二级建造师,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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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鹏律师,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处理过几百个案件,在工伤、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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