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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逼逼了我不想听

黑龙江-牡丹江损害赔偿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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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2018年2月10日,我家车库出租期间自来水水表冻坏冒水,水漏到地下室,地下室货物因淋水有损失。承租人春节回老家过年时漏水,走时未关车库自来水阀门。地下室主人找车库承租人索赔后,承租人去地下室查看损失情况,因当时地下室有些冻冰,他们商定等化开了再说。
3月4日地下室自来水管大面积漏水,可能是冻坏的,地面积水有10多厘米,货物泡在水里。地下室主人以为还是我家车库漏水,找到我和车库承租人一起查看车库,结果车库没有漏水。5月15日,地下室主人找到车库承租人,提出索赔80万元,车库承租人不同意。
证据:出租合同(无车库维修责任条款)。
问题:1、我是否有赔偿责任?大概如何划分责任?
2、地下室主人如果起诉,他是否有权力把我列为被告?
3、如果诉讼,两次损失如何界定?

1位律师回复

尹丹凤律师 黑龙江-牡丹江  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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