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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镇江做房产代理项目,因开发商无力支付服务费,在2016年7月1日与开发商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在2016年8月15日履行还款义务,但一直未履行。现在二年快到期了,开发商提出再签定一份协议,我想问一下现在签定的这份协议还有二年的时效作用吗?在合同中需要写清上次约定的还款时间吗,还是以新的还款时间为准?
朱俊跃律师 上海-徐汇区 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
朱斌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代理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三百余起,为各委托人追偿或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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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宪良,中共党员,毕业于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展地律师事务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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