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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镇江做房产代理项目,因开发商无力支付服务费,在2016年7月1日与开发商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在2016年8月15日履行还款义务,但一直未履行。现在二年快到期了,开发商提出再签定一份协议,我想问一下现在签定的这份协议还有二年的时效作用吗?在合同中需要写清上次约定的还款时间吗,还是以新的还款时间为准?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苏滕律师,中共党员,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企业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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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本人系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现在山东众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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