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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开始,A公司向B公司劳务输出,派出司机两名为B公司服务,直至2013年,双方一直没有任何形式的合同。司机本人与A公司正常签订劳务合同,并为司机正常缴纳社保,但每月象征性的给司机几百元的工资;实际司机的工资,奖金等由B公司直接发放给司机本人。2013年后,A公司与B公司补签了劳务派遣的协议。目前B公司提出要退回一名司机,并且对此名被退回的司机没有任何形式的补偿。请问,B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被B公司退回的司机是否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若向A或B公司要求补偿,是否合法,有法律依据?
何燕律师 重庆-渝北区 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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