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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因集体用地拆迁后收到一笔补偿款。但是,村里在没有公布具体金额多少。也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征求广大村民意见的情况下。在广大村民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只召集少数党员开会后,便决定将补偿款用做村民福利。以实物替代现金按季度发放!因为,物资采购会产生一定的折扣。也难以做到公开透明监管!对此广大村民很有意见!希望改用现金发放!对此村委会这种实物替代现金是否合理合法!是否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又该如何维权?!
尹霞律师 山东-淄博 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
郑凤贞律师,执业于江西省吉安市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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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沙沙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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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学历,自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法学功底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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