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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给亲戚借款20万,借据约定2015年开始每年3万利息,口头约定2014年1万利息。写明以其开发的楼盘中一套当时市场价为25.9万的商品房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手续,并将前几年利息抵房款,因此实际未曾支付过利息。
但2017年底得知借款人把名义抵押的商品房已经出售,再次催收本金与利息,借款人说明再次书面承诺2018年内还清债务,并以其现居住的楼房三楼的一户作为抵押(无产权房)。
请问一下,因借据立的比较简单,如何有效保障自己能收回本金和大部分利息?
曾洁淼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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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蹊沐,重庆首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建筑工程、金融不良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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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执业二十年,现为事务所高级高伙人,事务所副主任。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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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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