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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借款给乙时有房屋做登记抵押,乙现无法赏还,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乙方愿用抵押的房屋抵偿给甲方,人民法院说这样不行,因为在甲乙双方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之后乙方又向丙借款,丙向人民法院起诉乙方之后,抵押的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导致甲方无法过户,房管局的房屋登记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像这种情况又无法过户该怎么办?
聂立浩律师 重庆-江北区 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201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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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弘扬,北京大成(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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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毅,法学学士,现任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团总支书记、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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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庆猛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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