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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借款给乙时有房屋做登记抵押,乙现无法赏还,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乙方愿用抵押的房屋抵偿给甲方,人民法院说这样不行,因为在甲乙双方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之后乙方又向丙借款,丙向人民法院起诉乙方之后,抵押的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导致甲方无法过户,房管局的房屋登记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像这种情况又无法过户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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