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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院X月21日填发“执行令”,XX(保证人):责成你于X月31日(10日内)前履行义务(500W本金年利24%以及延期延履行双倍利息)。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可能采取冻结,查封限高等强制措施(次月11日当事人才看到该令)。同日向房管中心填发针对保证人名下所有房屋实施查封的“裁定”(送达后生效)。两年后当事人才在档案室看到该“载定”;同月28日,给银行发出冻结担保人银行卡通知;求教各位读友:
到底是在执行哪个文件?
保证(自然)人又或者经济实体客观上是否具备“筹备500万及其相应利息”属行能力?
3.一边责令限期履、另一边限期内冻结帐户,查封房屋,如何具体履行义务
罗劲松法律工作者 重庆-綦江区 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法律服务所
陕西启商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高层次、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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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曾于广东法院任党支部委员、法官助理,扫黑办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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