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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我是一家美资企业销售运营部的职员,去年11月底公司安排我去重庆一家柜台盘点,当时盘点结果,除了有些等价串号货品,没有什么差异,盘点表原件没有柜台人员签字,但是事后以邮件方式,告知当事人员盘点结果。对于盘点结果,当事人无任何回复。本月由于当事人员在月中离职时,公司交接盘点,查出该柜台差异,于是,公司决定货品差异由当事人员赔偿,至于那份11月的盘点表,我是于当事人通过电话沟通后,代她签了字的,由于这份盘点表是作为当时盘点无差异的证据,提供给到当事人,所以在在收到此材料的同时,当事人员随即控告公司伪造本人签字,决不承认这份盘点表。现在她正在进行劳动仲裁,这伪造签字是她控告公司的第三条罪名。我想问的是,我代替她签字这个行为是否有触犯法律?这份文件对公司来说有什么法律风险?
周红燕律师 北京-西城区 北京市中顾律师事务所
任专职律师二十余年,代理经济、民事、仲裁、刑事、行政案件,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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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把当事人的事当作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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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天外天(玉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先后在玉溪市红塔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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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从事律师职业,2011年开始任事务所主任,代理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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