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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小区有一业主私刻“某某业主委员会收费专用章”(经查明该小区并未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进行收费己三年,事实上他有做了管理小区工作。
但期间夫妻同共操作,并未有规范立帐,收入,支出,单证未有他人签名确认,三年间收费约为总额约5O万元。
请问:一,告他伪造公章可以成立吗?
二,同时连带告他利用公章进行诈骗机会有吗?
三,假如到辖区内派出所报案不与立案什么办,又到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辖不与接受,该怎什进行下一步?
邓日富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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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怀化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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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学历,专职律师,会计师,有多年企业管理,企业法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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