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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2019年8月份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楼商铺,面积64.46平方,按合同约定2019年12月9号之前交商铺,到了交房日屋里整了后墙渗水严重,就没有收房,经过三次维修一下大雨还是渗水,想退商铺开发商不接受退房,说要经过法院判决退房开发商才退房退款,维权太难,这个房子真的不想要了,我只能通过起诉解决退房,只是不知道法院能不能就这个问题把合同解除,心里也没有把握,合同补充条款第十九条,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擅自中止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均视为违约,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请问我能用第十九条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吗?目前我还没有签字收房
韦继享律师 广西-河池 广西政岐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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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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