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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住长宁县竹海商贸小区,按物权法规定,小区内公共资源,应小区业主所有,列楼梯间,属公共资源,其开发商建筑费,各业主已摊销费用,但开发商将楼梯间开成门市,所门市租费,开发商自已占有,这合法吗?请法官解答!谢谢!
袁婷婷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执业以来,成功参与办理了多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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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各种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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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执业于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担任多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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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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