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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四自家多年前购买一片地,现转买给张三做建设或者建房用转卖(张三负责)。此次出售协议写明:该地总价10万元整,但张三因资金困难分文未付,于是协议写到,自签订起至未来某年某月某日,如张三未能如数支付购地款10万元,则无论张三是否已在该地有建设项目,李四有权收回该地,并不退还张三已支付的不足10万元整的购地款(如分批支付)。现在情况是,协议约定支付截止日已到,张三也在该地有建设项目(铺路),但张三并未支付足额10万元,且张三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售该地。问:李四有权收回该地吗?已支付的款项(举例如5万元)不退还是否合法?
胡家斌律师 湖南-永州 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
卢祥,北京瀛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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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历,民商法专业,自2013年开始执业,特别擅长金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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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滕律师,中共党员,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企业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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