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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劳动工伤1个月前

¥9.90

我有一辆2007年2月购买的桑塔纳3000型新车,车况良好,经常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2月,于2020年12月30日下午发现被盗,现查明,一个未满16周岁的少年于2020年12月27日盗,当时在停车地叫一修理厂来把车子发动起来,修理厂老板娘这车不好修了(实际这车是刚全车修整、喷漆,跟新车一样,只是没有发动机钥匙无法发动,根本不需要修),少年就卖给了老板娘,老板娘又介绍卖给了他人,最终整车购买人叫来拖车→拖走→进行了拆解,分别卖给了其他人,现公安局的处理是:少年行政拘留14天(拘留不执行),老板娘和整车购买人不作处理,我认为老板娘和整车购买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理,斩断非法买卖的利益,方可有效阻止盗抢案件的发生,人民群众的财产才能得到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才有安全感,不知我的看法对吗?求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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