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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现在在民法典里的约定是什么?
张建文主任 山东-潍坊 青州伟业法律服务所
孙明倩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王琛峰律师,深耕于民商刑行领域多年,取得一定成绩,用理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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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企业担任法务,有着丰富的合同管理经验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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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执业律师10余年,擅长公司法务、股权纠纷、交通事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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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于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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