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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现在在民法典里的约定是什么?
张建文主任 山东-潍坊 青州伟业法律服务所
孙明倩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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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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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婧娴,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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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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