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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现在在民法典里的约定是什么?
刘伟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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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出身军营。军旅期间,即积累了丰富而珍贵的实务经验,;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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