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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生效日2017年11月30日)按月利15‰支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第一句话怎么理解?
付卉律师 吉林-长春 吉林金灿律师事务所
刘兴亮律师 吉林-长春 长春市九台区九台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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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合伙人,执业8年以上,刑事专业委员会,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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