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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房产纠纷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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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生效日2017年11月30日)按月利15‰支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第一句话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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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亮律师 吉林-长春  长春市九台区九台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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