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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朋友小明在济南的一家幼儿机构上班,总部在深圳,在前两个月左右得知她工作的这家济南分部要关门了,可能是盈利方面的考虑,所以要关掉这个分部。在前两天得知要签一份离职协议,这份协议是文件的形式发在了工作群里面,请大家打印下来签完盖手印之后拍照片发给遣散负责人员,上面写到劳动关系自11.30日终止,但事实上她工作到了12.05这些打卡机和同事都可以证明,当有一个员工A在群里问签了这个协议之后是否还有到12.05号的这五天工资及遣散补偿,里面的遣散的负责人员没有回复,之后大家都将这份协议签完拍照发过去了。请问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都有说明对于条款理解有争议的要求有相关人解释。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面的补偿金部分也没有兑现。但是小明和前同事虽然很生气,但是无奈之下还是签了,这样属于协议无效的情况吗。
李仓怀律师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
杨斯淇律师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
目前执业于广东易拓律师事务所,曾就职于多家大中型企业。本着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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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甲午律师,执业8年,主要业务集中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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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露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学位,任广东华大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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