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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朋友小明在济南的一家幼儿机构上班,总部在深圳,在前两个月左右得知她工作的这家济南分部要关门了,可能是盈利方面的考虑,所以要关掉这个分部。在前两天得知要签一份离职协议,这份协议是文件的形式发在了工作群里面,请大家打印下来签完盖手印之后拍照片发给遣散负责人员,上面写到劳动关系自11.30日终止,但事实上她工作到了12.05这些打卡机和同事都可以证明,当有一个员工A在群里问签了这个协议之后是否还有到12.05号的这五天工资及遣散补偿,里面的遣散的负责人员没有回复,之后大家都将这份协议签完拍照发过去了。请问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都有说明对于条款理解有争议的要求有相关人解释。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面的补偿金部分也没有兑现。但是小明和前同事虽然很生气,但是无奈之下还是签了,这样属于协议无效的情况吗。
杨斯淇律师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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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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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斌律师 四川-达州 四川省大竹县文星法律服务所
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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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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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法律安全顾问、法律事务贴心管家-罗玉石律师,重庆君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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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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