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 河南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 郑州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 金水区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李某系上海宝山区某小区(假设该小区的房屋性质为商住两用)33号202室房屋产权人,被告上海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袁某隔壁的64-66号房屋内经营24小时无人管理健身房,202室房屋的厨房、餐厅、卧室与64-66号房屋共用一堵墙。原告诉称:因健身房噪音问题,经调解无果后,原告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搬离64-66号房屋,停止健身房营业;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被告辩称:其采取24小时无人管理模式经营健身房,产生的声音都在正常范围之内,不存在噪声扰民情形。原告曾多次提出整改意见,被告应原告要求做出了一系列整改:如配置垫子、隔音板,空调移机等。且原告所在的30号楼紧邻小区主干道,也与小区之外的道路接近,噪声有多个来源,原告的睡眠问题与被告的经营行为无因果关系。
刘俊杰律师 河南-郑州 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
林作平,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1995年10月与
帮助人数:3403人 粉丝人数:8056人
博士,资深律师,中国管理科学院客座教授,服务港澳大财团多年,
帮助人数:1042人 粉丝人数:3382人
帮助人数:32人 粉丝人数:1380人
朱景鹏律师,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处理过几百个案件,在工伤、交通
帮助人数:2430人 粉丝人数:5532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