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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农民工,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2月15日在长春市南关区吉林大学第二医院骨科医院康复疼痛中心建筑工地干活,空调机房的管道焊接,一共干了26天,7800元工资,这是我的工资,还有两个工友。劳务公司是吉林省大鑫耀德劳务有限公司,我们带班的名字叫柴雪峰,工资到现在还没有发,我们通过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工资已由带班柴雪峰
领取,他与公司签的书面协议,这份协议没有经过我们同意,多次向他要工资,他就说暂时没有,等他有钱的时候就给,明显的推托。我们找劳动监察大队救助,他们说劳务公司与带班的有书面协议他们管不了,找劳动仲裁委员会,推托这事不用他们管,让我们回去找劳动监察大队去处理,他们明显在推托。请问我们的钱现在是找带班柴雪峰要,还是找劳务公司要呢?!
孙滔律师 吉林-长春 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眉山、民间借贷等各类民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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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硕士研究生,专业方向为经济法。先后与政府部门和学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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