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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律师,离婚后,原来在两人名下的房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男方所有,也在民政局盖章了。现在女方要出国定居,不一定回来,但因为贷款没有还完,还不能过户到我个人名下。如果以后要过户或者出售,女方不一定能到现场到签名,那要怎么处理?能提前去公证处公证,说明不需女方到场也可以做房产转移登记吗?还是不需要去,有离婚协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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