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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爷爷和兄弟分家时曾立有一分家字据,有5个证明人分别是乡干部、村干部、亲戚、家族至亲。字据内容如下:财产各半,房屋一人一半,房前房后余坪以两人共用大厅为中左边归我爷爷,右边归爷爷的兄弟,可到了我这辈堂叔与仅存在世的证明人(家族至亲?)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定协议程强行侵占我房后的余坪(劝阻未果),我想把它毁了我会负什么责任
杨秀秦律师 广西-防城港 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
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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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十余年,现成为当地唯一一家合伙律所合伙人,办理大量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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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已从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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