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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15年7月,高玉(居住在桥东区)与韩振(居住在桥西区)签订《承包合同》,高玉将中海加油站(位于邢台县)承包给韩振经营,承包期为8年,租金每年8万元。2017年8月,韩振未按照合同约定向高玉交纳租金,高玉催收未果。2018年8月,高玉向邢台县法院起诉韩振,要求解除与韩振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韩振返还加油站、支付违约金。案件审理过程中,韩振提出承办该案件的法官与高玉的妻子王娇私下有往来,要求该法官回避, 院长经过考虑后决定驳回韩振的回避申请。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韩振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纳承包租金,属单方违约,故判决支持了高玉全部的诉讼请求。韩振不服 ,以违约金过高为由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高玉又新增诉讼请求,要求韩振支付逾期租金。高玉和韩振经过磋商,最终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问题∶邢台县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2. 韩振对回避决定不服,如何进行救济 ?3.二审中,对于高玉新增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二审中高玉和韩振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应如何处理?有何种法律效果?(以上问题回答并说明理由)
许春成律师 山东-济南 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韩玙律师常年为企业及多个村居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多家企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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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上海市律协刑委会委员,民进上海市社会法治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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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硕士,上海市律协第十一届刑诉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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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专长于公司商事、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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