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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骑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与一个逆向跑步的行人相撞,时间早上六点二十,灯光较暗。机动车道旁边有人行道的,相撞地点距离斑马线大概五六米远。当时打了120送去医院检查,只是软组织挫伤,第二天联系我说赔偿三千,我没同意,但是等第三天去交警队协调的时候就说被撞的行人膝盖半月板受伤,人去住院了。交警定我主责行人次责,原因是我没在路口下车推行,没有减速礼让行人。但是我是在机动车道正常行驶的,这样定责合理吗?(另外,被撞行人的女婿就是该交警队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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