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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挂靠在建筑公司”在承包畅通工程后将硬化路面的沙石的原材料以承揽加工的形式转包给另一自然人,承包人在亏损的情况下,第三者(承包人租用的挖掘机和装载机)的租金。请教一下第三者租金的支付主体是承包人?还是自然人?还是挂靠的公司?还是共同支付?还是连带清偿?
郭琴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
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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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0年,代理数千案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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