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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年5月14日,被告杨某以289000元向沙某购买房屋一套。
2×13年10月23日原告王某和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
210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转让给原告。2×13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210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已全部付清房款的收条一份。现本案争议房屋为原告使用,房屋所有权证为被告持有。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被告应协助原告到房管局将该房屋产权变更到原告名下。
被告辩称,其是因为可怜王某才将房子借给王某住,后来由于生意失败向王某借款21万元,因还不了钱,就与王某商量卖房偿还该借款。但王某百般阻挠,并威胁逼迫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写下收条,使其承认以21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自己。杨某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显失公平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问: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叶丽琴律师 福建-福州 福建能匠律所
执业22年,仲裁员,建筑房地产律师,房屋建筑二级建造师,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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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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