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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xxx协会编辑了一部专辑书稿,该协会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出版了。我要起诉他们,就要拿出我的原始书稿举证。因为这是职务作品,按协会的要求,原始书稿的署名为“xxx协会编著”。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作者。我若拿出这篇原始书稿,能不能作为证据?这样的证据是不是对我不利?
林敏律师 福建-福州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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