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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双方己实际履行三年有余的经济合同,返还己给付的价款。终审法院判定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与法无据。我与当事人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判定我无违约责任。但又以"为平衡双方利益,根据 公平厡则返还当事人部分价款。这种情形适合″用公平原则"来判决此案吗?什么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来判案。法律条款是那部那条。恳求各位"大师"指点。并愿其保持联系,以达协助之目地。拜托了。
王俊策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明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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