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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微小企业,于2019年11月与石门矿业有限公司签订锅炉燃料采购合同(第一份)为其配送燃料油,我公司按合同履约完成后。该公司主要领导为继续供暖并提高锅炉燃烧效果与我公司签订采购高品质同货品合同(第二份),并提高了质量要求和采购价格,第二份合同已签字盖章。我公司送货完成后,石门矿业有限公司借口第二份合同有误,需要修改。将我手中的第二份合同取回,然后称第一份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第二份合同无效,意图以第一份合同中的低价结算我公司货品,我公司所送货品成本价高于该价格,造成我公司亏损严重。
陈心光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
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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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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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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