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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劳动工伤1个月前

¥50.00

黄律师:您好!本人于2017年10月受聘于一家集团公司,任其子公司总经理兼法人,负责经营工作,但不是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财务在集团管理;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期至2020年10月,月薪20000元;法院于2020年2月受理了集团公司提出的我所任职的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至今,我本人被告知,一是破产期间不能离职,即使合同到期也不行;二是破产期间我只能拿到平均工资3380元;
说明:本人是黑龙江人,来津打工,目前母亲、媳妇、孩子都在这,且全家都指着我一个人的工资过活,这种情况下,我乃至我的家庭都面临着生存危机;还有孩子的教育问题,我的女儿刚满5岁,明年就要上学,这种情况下,买房、落户、入学等都无法实现。
咨询:在这个事件当中,我在哪些方面可以维权?或者有什么办法可以让我本人尽快解套,可以出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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