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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两年,试用期三个月(按说两年合同试用期是不得超过两个月的),三个月跟他提转正,他不给转正,说公司不盈利怎么怎么的,说让我再等等,等到现在跟我们说公司不干了,按说公司解除合同应给员工一次性结清工资,但是现在八月份工资九月二十号给,九月工资十月二十号给,我肯定不同意啊。他说我不同意就不能拿九月份工资条,现在只拿了八月份的工资条。现在八月份工资也不给我了,让我走仲裁,合同上也明确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不然支付一个月工资,显然他不按合同走,他说他有权利给我延长试用期,所以我不算正式员工,就没有赔偿,保险也不给交。公司注册地址是在北京,分公司在烟台,但是没有在烟台注册,合同上明确具体公司地址在烟台,打卡记录什么的都有。像这种情况仲裁可以的吧?
王辛强律师 山东-烟台 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
王秀秀律师 山东-烟台 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