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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轴承厂1993年发行的股票1.5元/股,职工股1000股共1500元,企业2020年启动破产程序,其间厂方从未向职工持股人召开相关会议及公布相关股票的任何相关信息,请问此股票厂方现在应向持股职工承担何种责任和义务?如果厂方现在原价返还职工股,职工是否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厂方规定了返还股金的最后期限,那么职工在存有异议的情况下未领取股金,逾期后厂方是否有权利终止所承担的义务?
回杨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回宝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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