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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我们的房屋是政府划拔自建,每人28个平米的地面修建。离婚时双方在调解书上明确约定我住二层前夫居住四层,口头协议一、三层归女儿居住(一层为门市)。但离婚后不久前夫私自将一、三层出租了,现在前夫不准女儿回家并毒打,女儿2018年元月底结婚,女婿是外省的、女儿的户口也在我的名下并且他们时常还要回来居住。请问律师我女儿能要回她的一、三层居住使用权吗?为什么法院会不授理
李威律师 四川-乐山 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
陈俊鹏律师担任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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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职业3年,曾多次担任集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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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民事及刑事各类诉讼业务以及为顾问公司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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