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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婚姻家庭1个月前

¥30.00

2020年四月份,经同村人介绍,微信认识了同村女性李小姐,当时我在玉林工作,她在湖南老家。
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并未发现女方有任何问题。
五月份我回到湖南老家和女方相亲,双方同意之后我方按照老家风俗向女方提交了36000元的见面礼金。然后由于我业务繁忙就匆匆赶回玉林,女方则继续留在湖南老家。
到了八月底,经过三个多月的了解,发现女方隐瞒了自己多年赋闲在家且无法参与工作劳动的事实。我方决定提出分手并要求女方退回全部见面礼金36000元。
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完全合理合法?有哪些法律依据来支持我方的做法?
补充几点: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没有同居,没有办理结婚证,我方在各种节日还为女方花费了许多钱,累计超过4000元。不过这些交往过程中花费我方不打算要回。

6位律师回复

苏莉莉律师 广西-玉林  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

韦镜明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深谋律师事务所

黄巨新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

38"

54人收听

李异胜律师 广西-玉林  广西杜坤律师事务所

35"

69人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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