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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月份,经同村人介绍,微信认识了同村女性李小姐,当时我在玉林工作,她在湖南老家。
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并未发现女方有任何问题。
五月份我回到湖南老家和女方相亲,双方同意之后我方按照老家风俗向女方提交了36000元的见面礼金。然后由于我业务繁忙就匆匆赶回玉林,女方则继续留在湖南老家。
到了八月底,经过三个多月的了解,发现女方隐瞒了自己多年赋闲在家且无法参与工作劳动的事实。我方决定提出分手并要求女方退回全部见面礼金36000元。
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完全合理合法?有哪些法律依据来支持我方的做法?
补充几点: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没有同居,没有办理结婚证,我方在各种节日还为女方花费了许多钱,累计超过4000元。不过这些交往过程中花费我方不打算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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