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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润电子科技郭先生

广西-玉林婚姻家庭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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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月份,经同村人介绍,微信认识了同村女性李小姐,当时我在玉林工作,她在湖南老家。
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并未发现女方有任何问题。
五月份我回到湖南老家和女方相亲,双方同意之后我方按照老家风俗向女方提交了36000元的见面礼金。然后由于我业务繁忙就匆匆赶回玉林,女方则继续留在湖南老家。
到了八月底,经过三个多月的了解,发现女方隐瞒了自己多年赋闲在家且无法参与工作劳动的事实。我方决定提出分手并要求女方退回全部见面礼金36000元。
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完全合理合法?有哪些法律依据来支持我方的做法?
补充几点: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没有同居,没有办理结婚证,我方在各种节日还为女方花费了许多钱,累计超过4000元。不过这些交往过程中花费我方不打算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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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雪英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

  • 您好,见面礼金和彩礼有所区别。彩礼是一方基于结婚目的而给予对方的财物,而见面礼金是双方见面时一方或家属给予对方的财物,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一般来说见面礼金是赠予,不予退还的,但是根据您的描述,您给予见面礼金的目的是确立关系结婚,此处形成一种契约关系,并且礼金数额较大,女方存在欺瞒的情况,导致您赠予的根本目的无法达成,鉴于此,您可以和女方协商退还,女方不同意,可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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