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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初一晚我与一同伴在烧烤摊喝酒,隔壁桌一客人对我一直无故言语侮辱,未得到我桌回应后端酒杯过来敬酒,被拒绝后,将我踹到在地,我与同伴出于防备与其发生肢体冲突,然后各自离开,摄像显示我与同伴将其放倒,并未记录到我与同伴伤害其腿部,几日后其报警称其被我方打伤其腿部致骨折,要求我方赔偿100000元,经意外得知其入院诊断时称其下楼梯摔伤,并在出院后做了轻伤鉴定,鉴定为轻微伤Ⅰ级,我想问一下,我与我同伴对其的受伤需要负法律责任吗?他的赔偿要求我应该接受吗?
常瑞心律师 河北-唐山 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
2010年开始执业于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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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从业23年,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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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0年,代理数千案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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