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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向您们咨询一个法律方面的问题,我于去年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湖南女孩,她说她在广西北海经商,她说她离婚了有房有车用各种诱惑骗我前去北海和她见面,在去之前她说她过生日让我给她用微信转账一千八给她买手机,最后我到北海后发现她是在做传销,我找她要回我微信转账钱、来回路费、误工费钱总共五千余元她不给,我报了警,警察去敲门她没开们,过几天去查她房间抓了两个人还发现涉传书籍,最后我让警察立案,警察说当时没做笔录立不了案,让我在去一趟北海做笔录,我看说路途太远我就没去,警察给了我一个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写的是没有事实发生,警察说如我起诉还说帮我做证,北海打传队给我答复涵说女孩骗我的钱让我找她本人退还,今年我到那女孩当地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立了案,还让法院判女孩赔我精损害抚慰金,我提交给法院我和那女孩的微信聊天记录、来回车票、公安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和答复涵,法院做了审理,那女孩没到庭,今天收到法院判决书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上法官说我用微信转账是做为恋爱期间自愿的赠予行为,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我说赔偿我的来回路费、误工费,法官看我微信上说的是那女孩让我先暂时别去,我回答是女孩用的是激将法手段,说我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那女孩主动要我去北海来找她,还说是我自认那女孩让说我暂时别去北海,说我经不住女孩描述的优异条件的诱惑忍不住前往北海,从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说我让女孩退还,于法无据;我说女孩欺骗了我感情让她赔偿我精神抚慰金,法官说我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精神受到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责任的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如不服让我上诉,请律师给我出主意,应用怎样的法律条款去上诉?去说服法官?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本人长期从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与本所同事长期经办公司各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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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执业近5年,现为贵州道仁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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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就读民法专业,从业以来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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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理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律硕士,先后在央企、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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