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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债权债务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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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滩社的居民,您们好: 接待您们来访和收到反映问题的报告后,我局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当时的法规及征地补偿政策,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未支付土地补偿费问题
您们认为没有支付土地补偿费是对原实施全征社补偿的误解。宜宾市统一征地处(以下简称统征处)是以支付原雪滩社农转非人员中劳动力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和老小生活补助费的形式依法兑现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种形式符会《土地管理法》立法精神,我市从1992年黄桷庄电厂征地开始,至1999年12月9 日止.均以此形式支付全征社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省其它地方现在仍按此形式实施。、
未履行《协议书》问题
按1998年以前的征地报批规定,报批时征地单位应与被征地社签订制式的《征地协议书》.统征处于1998年12月19日与原雪滩社签订《征地协议书》时,根据村社要求,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协议书》第4条约定:“在执行过程中,政府补助标准有新规定,则依法按新规定执行.”在1999年征地执行过程中,市政府于6月2日制定了《议事纪要》(27),该文件对有关补偿标准做了相应提高。统征处认真履行了《协议书》第4条约定和《议事纪要》(27)制定的新的补偿标准,依法按程序实施了补偿。市政府《议事纪要》(27)是原雪滩社在1999 年征地执行过程中的唯一新标准.
三、倒迁安置问题
市玫府《议事纪要》(27)第4条规定倒迁一律自拆自建,原市建委、市水司会同统征处多次与原雪滩社商定倒迁小区位置,形成现在的倒迁方案,所有倒迁户均得到了妥善安置.因倒迁小区的地理条件和设计方案的调整,使小区平场工程费较高,体现了政府对原雪滩社群众住房安置的关心。
四、征地后群众生活困难问题
部分失地农民的生后医难问题,市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根据中央1号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市、区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制定我市失地衣民的社会保障政策,我局也积极与区政府协调,切实 1999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 3 款对征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第4款对征用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于现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当时尚未颁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1999年1月25日颁布了“川人办函(1999)10号”文件,该文件第2条规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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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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