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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将承建的工程转包给乙个人,乙个人又将该工程的劳务包工包料发包给丙个人,乙没钱给丙,且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丙可否根据26条的规定,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未与乙结算,且甲公司与丙无任何合同关系
马芳芳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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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杰,副主任,法律本科,党员,任支部书记。1995年从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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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各类经济合同纠纷、侵权赔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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