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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将承建的工程转包给乙个人,乙个人又将该工程的劳务包工包料发包给丙个人,乙没钱给丙,且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丙可否根据26条的规定,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未与乙结算,且甲公司与丙无任何合同关系
马芳芳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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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26年,市律协两届物权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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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昕律师专业做各种民事案件,专长于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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