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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在国内跟一女子A结婚,在香港离婚,已通过最终判令,他们没有婚内子女,在香港的离婚没有财产争议,但离婚前年定立过赠与合同,把中山的房产的一楼(共3层)送她, 给予乙方居住和使用权利, 并给予乙方百年归老后由其继承人继续居住和使用, 该合同没有公证也没有过户手续,房产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人是我爸和大伯(已故),其后人全部失联
**该赠与合同其中有一条,原文 本房屋赠与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在领取离婚证后正式生效
问题1 这文件主题是赠与,能算是离婚协议吗? 文件里完全没有提及结婚的资料和离婚原因
问题2 这合同能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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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科律师系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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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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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十余年,现成为当地唯一一家合伙律所合伙人,办理大量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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